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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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190707元。 如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7元,由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垫付,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