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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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贷款96539.55元及截止2018年6月28日止的利息、违约金8200.26元,本息合计104739.81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