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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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3124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原告***承担1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承担5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