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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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林克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