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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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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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106.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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