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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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5681号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住***。 负责人人:蔡贵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浩,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本案按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毅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莉君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