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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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运行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市闽运行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车辆租金4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三部分计算,均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分别自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驳回原告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厦门市闽运行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4元减半收取4187元,由原告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厦门市闽运行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413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