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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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24执488号 关于刑铁成与付占国、高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赔偿款47248.88元、付占国、高秀华给付赔偿款44245.50元,执行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已经该款履行完毕,付占国给付赔偿款44245.50元并负担执行费5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裁判文书 白宝音与敖特根敖其尔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