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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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闵邦贸易有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山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鼎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连云港闵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云港鼎庚贸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上述四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