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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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70.57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10.625%支付利息;以79870.57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6日始按年利率15.9375%支付逾期利息;以79670.57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9日始按年利率15.9375%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剔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8526.1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