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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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市淑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990024.0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990024.03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市淑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7900元。 三、被告张亚男、武鑫、***、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淑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亚男、武鑫、***、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六被告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