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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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借款本金69999.25元,并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收费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