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9月3日利息、罚息为72408.89元;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承兑垫款余额9982296.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9月1日利息、罚息为360860.88元;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8.25%计算)。 三、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进口押汇款200363.02美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4176.03美元;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8.25%计算)。 四、被告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与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6830元由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3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