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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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款32976.93元;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款19060.8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9元,由***负担279元,由***负担385元,由***负担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23元,由***负担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