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双胜钢圈有限公司
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福建嘉胜钢圈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漳州双胜钢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9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20871.69元,之后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

二、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嘉胜钢圈集团有限公司、***、***、***对漳州双胜钢圈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漳州双胜钢圈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58元,由漳州双胜钢圈有限公司、***、***、福建嘉胜钢圈集团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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