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106号

移送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黔02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110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以缴纳罚金,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10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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