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106号 移送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黔02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110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以缴纳罚金,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10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