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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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连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8487.5元及利息,利息以9284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连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2075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99元,由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4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116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21165元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99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