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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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969.75元,取现手续费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03.99元,并支付2020年5月17日前利息5101.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2020年5月17日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9969.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的约定计算利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