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

二、由被告***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0%向原告***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

三、由被告***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0%向原告***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该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23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执行事项,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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