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八里镁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城市八里镁粉厂货款8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9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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