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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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汕头市华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康翼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华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康翼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9096.64元; 二、被告汕头市华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康翼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3652.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康翼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康翼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823元,被告汕头市华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负担3717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