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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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在继承白奎武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5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