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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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695号 徐志兵、汪宁: 关于申请人徐志兵与被申请人汪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21)桂0108执保69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汪宁名下银行(邮政、信用社、工行、财付通)存款133150.75元,实际冻结67.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查封汪宁名下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