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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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总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刘群义的房屋产权所有证退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0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