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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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63401.74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2020年12月29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上述借款透支利息(以49806.9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自2020年12月30日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