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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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其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其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15984.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负担469元,被告***负担195元,此款由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