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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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1788号 神木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辉: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供暖费514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将供暖费5142元向神木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裁判文书 陕西汇洋荣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瑞财产保全一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