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佳县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佳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8193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佳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5600元,施救费1990元,合计7590元。

三、驳回原告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5元,减半收取2115.25元,由原告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佳县营销服务部负担204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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