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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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2执363号 周军: 本院刑事审判庭庭移送执行的周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军未履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罚金款。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周军依法缴纳罚金款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周军向本院缴纳罚金款2000元,并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周军已履行完毕刑事判决的罚金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