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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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款311785.79元(本金192059.97元,利息100983.95元,滞纳金16866.16元,在途利息1875.71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