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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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双峰县志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双峰县志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双自然资罚决字(2020)30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双峰县志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缴纳罚款6149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双峰县志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