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49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22,000元;

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以2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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