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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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矿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人民币168506.2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矿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