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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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北方华安工业集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总计64,800.00元; 二、对原告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00元,其中由原告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454.00元;鉴定费用4,5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