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建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9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6元,财产保全费4,973元,由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汇至: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9736767193,备注:执收单位编码053030215;非税项目编码0531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