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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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刻解除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二、***于合同编号为***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址在在漳州市常山开发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于合同编号为***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登记撤销手续;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返还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还款19,464.2元;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792.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5.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7.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4.1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4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于合同编号为***12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址在漳州市常山开发区商品房交还给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