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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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绿野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漳州绿野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投资款228,000元及以22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计2,446.5元,由***负担61.3元,由福建漳州绿野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7.6元,福建漳州绿野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