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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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吕梁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因遭受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失包括陪侍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因遭受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失包括医疗费、陪侍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共计71268.87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孝义支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