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市天勤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陵春谷医院欠原告宣城市天勤医药有限公司货款58,0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自2020年1月8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陵春谷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