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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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600元、利息1112.62元、罚息4228.27元、复利236.85元(截至2021年1月5日)及自2021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