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广美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789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6元,由原告***负担2498元,由被告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9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31元,由被告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