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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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山东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救费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