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删除侵权文章及相关信息,并在和讯网及国家级媒体公开向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道歉书需经本院审查;如果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判决向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本院将本判决刊登于国家级媒体官方网站一个月或者执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国家级媒体公开发行的报纸,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报纸上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