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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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巧伟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曲阳县巧伟石材雕塑有限公司货款1363000元; 二、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曲阳县巧伟石材雕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6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曲阳县巧伟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2元,由原告曲阳县巧伟石材雕塑有限公司负担48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59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