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百川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518334元及利息(利息以5183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百川化工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6元(原告广东百川化工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且连同判决的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百川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