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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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7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974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