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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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存放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内的20层热压机1台、17层热压机1台、冷压机5台[行程(内径)1.5米]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不得执行存放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内的20层热压机1台、17层热压机1台、冷压机5台[行程(内径)1.5米]。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