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存放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内的20层热压机1台、17层热压机1台、冷压机5台[行程(内径)1.5米]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不得执行存放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内的20层热压机1台、17层热压机1台、冷压机5台[行程(内径)1.5米]。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晋合木业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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