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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