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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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羊山新区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羊山新区营销服务部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0元、42867.46元,合计162867.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履行方式:152867.46元赔偿给原告***,10000元支付给赔偿款垫付人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羊山新区营销服务部负担65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羊山新区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