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顺江东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抚顺勇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江东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勇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1,96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计2,164.50元,由被告抚顺江东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